一、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席:曹卫平
委 员:展领、张法碧、林乐平、纪元法、廖可非、彭麟、郑霖、刘涛
秘 书:孙少帅、吴宇力
二、 学位委员会的责职
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3.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4.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5.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6.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由学位委员会主任主持,若主任不在的特殊情况下,由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结果。
2.会议的议题来自于学校下达和本院学科、教学、科研、开发等工作中,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
3.对于学科、专业建设的每个议题须先由学科、专业、系所(教研室)认真调研后提出,交由院主管领导初审,最后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4.对于重大或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申报和重要技术成果的转让,由项目组在认真作好开题报告和初拟的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项目组或委员会成员代表或院主管领导向委员会进行议题的汇报与说明。
5.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并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答辩,委员会进行表决,并向学校推荐评审高级职务。
6.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多数赞成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形成的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7.院学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
8.院学位委员会由教授和学科、专业学术带头人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由院办教学秘书和研究生秘书担任。
9.院学位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推后、增加或减少次数。
10.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