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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186号)
来自: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13:46 浏览量: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0号)精神,为推进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更好实施,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三支一扶”人员相关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基本达到当地乡镇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其中,从2018年9月1日起,自治区对“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由30000元/年/人调整为36000元/年/人。2019年9月1日起,对在岗和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统一按新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对人社厅发〔2019〕40号文件印发时(2019年3月14日)仍在岗的国家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调整前后(2018年9月—2019年8月一整年)差额部分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与自治区补助资金一并按实际在岗情况进行补发。

二、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从2000元/人调整为3000元/人。对我区部分2018届“三支一扶”人员,将按1000元/人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发,补发范围为人社厅发〔2019〕40号文件印发时(2019年3月14日)仍在岗的我区2018届国家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与工作生活补贴一并补发。

三、继续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待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等级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员以下”或“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该项工作支持力度,在经费保障方面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当地在职在编事业单位人员共同管理,所需经费参照当地在职在编事业单位人员统筹解决,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及时调整。

四、按照第一档标准为在岗“三支一扶”人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随国家和自治区浮动周期同步调整,所需经费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统筹解决。

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探索建立年度考核机制。

六、鼓励用人单位对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励等其他津贴福利,并按规定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及补贴。

七、我区“三支一扶”人员有关待遇补贴发放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对中途离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各地要及时进行调减,严禁出现“吃空饷”行为。

八、各地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要求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管理和监督工作。我区“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社保缴纳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发放等工作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筹,各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