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9〕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3日
广西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城镇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提高居民收入。坚持分类施策与统筹相结合、稳步增长与缩小差距相结合、积极有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到2021年,力争全区城镇居民人均整体收入逐步提高至全国中等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区人才吸引力,实现全区人民共同富裕、共享经济改革成果。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促进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1.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实施“三年就业促进行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力争3年内累计城镇新增就业超过100万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把高质量就业作为政府高质量发展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机制,建立重大政策、重大投资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推动就业岗位与人力资源有效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列第1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强化就业帮扶援助。实施就业扶持民生工程,每年新增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较上年增长10%以上;3年设置购买1万个以上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每年扶持1万名残疾人创业就业。稳步提高就业补助标准。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扎实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残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政策,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规定给予企业补助。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市县结合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实际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到2021年,力争新增培训工种200个以上,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税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4.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保障计划和“智慧就业”项目,推动“互联网+职业指导”,支持企业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加快区内各类互联网人才服务网站建设,积极打造就业招聘活动品牌和形式多样的招聘模式,每年发布不少于100万个就业岗位招聘信息。加快广西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方位管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工商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鼓励创新创业,增加经营净收入。
5.扎实推进“八桂创新创业”行动。全力打造“八桂创新创业”活动品牌和人才创业平台,开展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和创业培训计划,组建创业服务专家团,定期举办系列创业大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税收、金融、人才等支持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贴息。鼓励各市县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标准,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各市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6.大力扶持各类人员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推动设立广西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积极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健全鼓励创新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7.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深入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计划,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和税费减免。全面推动“证照分离”、“照后减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我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社保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8.加快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经核验达到条件的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市县配套一定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大学(学院);建设或认定一批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示范作用强的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税务局、团区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开源清障,增加财产净收入。
9.鼓励投资实体经济。积极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联合投资经营项目,着力提高居民股权红利收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引导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城镇居民大力投资发展制造业产业、新兴技术产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员工投资持股。优化投融资条件,盘活闲置资产。引导城镇居民参与众创空间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10.增加居民财产收益。鼓励城镇居民利用闲置资金,积极投资固定资产获得不动产收益。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安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落实托底保障,增加转移净收入。
1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市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积极推进公务员(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大力推进高危风险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健全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保尽保。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援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医保局、应急厅、财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12.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到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5%左右。持续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市场化投资运营。开展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稳妥推进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广西银保监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13.精准兜底保障困难群体。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水平,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救助对象分类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对象代缴部分或者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落实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稳步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实施价补联动机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14.提升公共服务惠民水平。全面落实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残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努力实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深入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引入各类社会力量培育和发展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优质养老服务。利用社区资源为有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调整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5.深化工资福利制度改革。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改革,适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特岗津补贴政策,稳步提高绩效考评奖金标准,不断推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稳步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水平,向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县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自治区立法方式,设立符合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地区奖励性补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平安广西综合治理建设活动,并建立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宗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16.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提升高层次、高附加值人才收入。加快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制度;落实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大部分(70%—99%)归个人所得的激励政策,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带成果离岗创业和兼职取酬;加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力度,逐步构建与公立医院考评机制、经济效益发展相衔接的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医护人员收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17.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引导企业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技术工人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基础上提高工资水平,引导企业合理提高工资水平。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降低税费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18.规范金融理财行为。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各种违法网络借贷业务,严厉打击理财市场各种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活动,依法保护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国资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健全监测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19.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完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动态监测机制,适时启动价格补贴。实施城镇居民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定期评估收入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20.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监测协调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工资市场指导价。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和调控机制,保持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21.强化工资支付保障。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区联动受理”。畅通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加强裁审衔接。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有欠薪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增收政策落实。
2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要定期会商,分析形势,跟踪评估政策落实及效果。
23.加强宣传引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解读增收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促进增收的良好社会环境,切实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