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是指实验室依法享有的专利权、新材料、计算机程序、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发现权、发明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室标以及各种服务标记。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 执行实验室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
执行实验室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
1.在职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智力成果;
2.在职教职工履行实验室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
3.在校研究生在实验室学习期间完成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
4.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实验室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实验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实验室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实验室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成果。
利用实验室的物资条件是指利用实验室的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原材料、无形资产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等资源。
第四条 由实验室主持、代表实验室意志创作并由实验室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实验室享有。职工为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实验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实验室同意,作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以与实验室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实验室享有:
1.主要是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实验室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实验室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五条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实验室不使用的,经实验室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实验室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实验室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实验室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来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在执行实验室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实验室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由二至三名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实验室与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和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条 以实验室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一条 来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或即将进入特殊项目的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时,应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应明确在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期问,做出的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成果的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由引进人会同知识产权办公室查清其知识产权权属状况,报实验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实验室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劳务输出人员等,应与实验室签订协议,确定其在国外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归属。
第十四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全套鉴定资料、鉴定证书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知识产权办公室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成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实验室人员对本单位的营销策略、市场和用户情况、合同和产品价格等对外界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知识产权办公室查清其知识产权权属状况和保密措施,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并要对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职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原所在项目组,离开实验室后,对实验室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智力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按实验室制订的有关奖励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组织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实验室的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实验室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收缴全部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实验室和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